兩階段招標中設計單位可以參加施工投標嗎
- 分類:招標實務
- 作者:
- 來源:
- 發(fā)布時間:2013-05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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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問: 某工程采用兩階段招標方式,先確定設計方案和設計報價,再確定一家具備設計資質(zhì)要求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。某設計單位也具備施工資質(zhì),在參加設計方案的投標后,要求參加施工投標。按照七部委30號令“參加設計及咨詢的單位不能參加施工投標”,但是八部委又推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,請問:不讓該設計單位參加施工投標,該單位便起訴招標單位,理由是根據(jù)八部委推行的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,不讓設計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是
兩階段招標中設計單位可以參加施工投標嗎
【概要描述】問: 某工程采用兩階段招標方式,先確定設計方案和設計報價,再確定一家具備設計資質(zhì)要求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。某設計單位也具備施工資質(zhì),在參加設計方案的投標后,要求參加施工投標。按照七部委30號令“參加設計及咨詢的單位不能參加施工投標”,但是八部委又推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,請問:不讓該設計單位參加施工投標,該單位便起訴招標單位,理由是根據(jù)八部委推行的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,不讓設計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是
- 分類:招標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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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(fā)布時間:2013-05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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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情
問:
某工程采用兩階段招標方式,先確定設計方案和設計報價,再確定一家具備設計資質(zhì)要求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。某設計單位也具備施工資質(zhì),在參加設計方案的投標后,要求參加施工投標。按照七部委30號令“參加設計及咨詢的單位不能參加施工投標”,但是八部委又推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,請問:不讓該設計單位參加施工投標,該單位便起訴招標單位,理由是根據(jù)八部委推行的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,不讓設計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是對其進行排斥投標,該理由成立嗎?
答:
唐廣慶:
七部委30號令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》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: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監(jiān)理工作提供設計、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任何附屬機構(單位),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。上述規(guī)定是針對非設計施工總承包(即EPC)項目而言。因為參加招標項目的初步設計單位(或方案設計)對施工項目已經(jīng)很熟悉(包括招標文件中列明的和暗含的招標條件)。如果允許其投標,該設計單位就在投標方面有很大優(yōu)勢,這對未參加前期工作的投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。正如理解的上述規(guī)定只適用施工項目的招標,不適用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。
如果是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(即EPC)就不會存在上述問題,因為招標人向所有總承包項目的投標人,都提供相同的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,而在合同執(zhí)行期總承包人在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的基礎上,自行設計施工詳圖。所以不存在投標優(yōu)勢,不會造成不平等條件。也因此才允許做前期設計的單位參加設計施工總承包(即EPC)項目的投標。所以九部委編制的2007年版《標準施工招標文件》有關這方面的規(guī)定也是符合實際的。
源自:《招標采購管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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